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徐藝芳
上列
當事人間114 年度勞簡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2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
2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彥強
通 譯 陳品妏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3,19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原告主張任職
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4年7月25日遭解雇之日止,平均月薪為新臺幣57,283元、114年7月工資為新臺幣57,485元等事實,
業據提出LINE通訊內容、離職證明書、薪資條等為證,並經本院調取原告之勞、健保資料可資證明,且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應視同
自認,足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本件原告請求積欠114年7月工資新臺幣57,485元、預告期間工資新臺幣57,283元、
資遣費新臺幣109,395元均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專業法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趙彥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