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號
原 告 鄭文成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號
卓佳毅 應送達處所同上
趙翊展 應送達處所同上
被 告 天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天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代墊款。
經查,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參;而原告任職被告公司
期間,勞務提供地均在
上開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亦經原告陳報在卷。是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