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相 對 人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利秦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為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而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
乃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又按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裁定,當事人得為
抗告,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第3項有明文。
是以上開有關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亦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與聲請人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
惟相對人
迄未依調解紀錄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因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董事長)魏孝秦於114年6月18日死亡,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三、
經查,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董事長)魏孝秦於114年6月18日死亡
,且
相對人未選舉出董事長得以對外代表公司等情,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
堪認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理處理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如不予
選任特別代理人進行,恐致久延而致聲請人受損害,依
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38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為相對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利秦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法人股東,應有相當能力處理相對人公司事務,足以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且有利於程序之進行及終結,爰就上開事件選任利秦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