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萱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四月美學產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6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