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蔡回育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熤昇
張銘隆
朱偉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
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六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補正後仍未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未具體表明
訴之聲明第六項請求之總金額為何(如有併為附帶請求利息等,並應載明起
迄日、利率等計算標準),致本院無從確認
本件審理範圍及命補
裁判費,依
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
爰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於提出書狀時按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