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李素真
被 告 味味美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
被告給付208,563元【其中,資遣費74,000元、預告
期間工資37,000元、114年5月短少薪資5,000元、114年6月薪資42,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563元、
精神慰撫金37,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
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除精神慰撫金外,其餘請求共計171,563元部分均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2,930元-2,930元×171,563元/208,563元×2/3=1,3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