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郭寶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2,900元之勞保老年給付差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4萬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