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泓毅律師
張郁質律師
被 告 牛秉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900元,及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6,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