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羿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萬元(
精神慰撫金),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97萬8,100元(含精神慰撫金300萬元、短發獎金97萬8,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其上述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其依財產權請求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197萬8,100元(計算式:8,000,000+3,978,100=11,978,1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24元。
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
資遣費及退休金訴訟,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上開精神慰撫金1,100萬元(計算式:8,000,000+3,000,000=11,000,000)之請求,屬於損害賠償,不具工資性質,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萬8,524元【計算式:135,924-978,100/11,978,100135,9242/3≒128,52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