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蔡劍明
被 告 米榭爾布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返還刀具予原告,該刀具推估價格為8,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是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合計為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