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盧寶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宜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復有明文。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6,881元(含勞保老年年金差額損失93萬3,480元、勞保喪葬費補助差額損失1萬3,40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該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差額、勞保喪葬費補助差額之請求,
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至第13條所列之訴,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4萬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