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陳顧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翔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27,45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
惟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467元(計算式:19,401×1/3=6,46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