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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李沅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渝廚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3,6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43元【計算式:1,630元×1/3=5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