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葉美珠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元,併計起訴前利息參仟伍佰壹拾元,合計為柒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陸拾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為
資遣費、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參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