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俊川
朱燕圭
張麗桃
張世惠
王銀柱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金額,並各附帶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39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
惟原告請求項目(詳如附表所示)均屬
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之涉訟範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729元(計算式:26,187×1/3=8,72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陳俊川雖
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