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林意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00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300元(24,900×1/3=8,3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