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許靖湄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絲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元(其中包含資遣費19,987元、
精神慰撫金50,0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除精神慰撫金外,其餘請求19,987元部分係因請求給付資遣費涉訟,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