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朱韻婷
被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詩蘋
共 同
複 代理人 應玉麒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鎮瑋律師
林峻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完足。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不當調職、霸凌之損害及
精神慰撫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又原告提起本訴,應具體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指得支持原告向被告有所主張之完全性法條規範;如為契約約定,應指明契約具體內容),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即應依序指明侵權之人、事、時、地,侵害之原告權利為何,各次
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金額為何等,得參最高法院同類判決之主張欄為範本,以簡明扼要
非流水帳之行文模式),
暨據此補正後,提出一份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到院,並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繕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前揭事項並補繳裁判費24,900元,逾期未補、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