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林靖焜
被 告 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54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惟此部分起訴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
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623元【計算式:13,870元×1/3=4,6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2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