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宜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皖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132元【計算式:114年10月工資162,994元+114年11月工資5,247元+
資遣費61,993元+預告工資23,233元+第13個月薪資29,503元+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1,162元=284,13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323元【計算式:3,970元×1/3=1,32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