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賴安得
原 告 林淑玲
賴思潔
賴亭蓉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雄進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春發
被 告 維德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保國
被 告 吳長青即安良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89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