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李唐金平 被 告 豐隆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58,760元 暨附表「起算日」欄位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合計欄為2,103,3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請求給付退休金涉訟,依 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8,729元(計算式:26,187×1/3=8,72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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