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梁禺方
簡怡嘉
邱星耀
陳泳綺
林湘璉
汪書帆
被 告 瘋狂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另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28,87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惟此部分起訴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230元【計算式:9,690元×1/3=3,2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