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藍崧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3,525元、特休未休工資18,000元、
資遣費36萬元,合計391,525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惟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00元(計算式:5,400×1/3=1,800)。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300元(計算式:1,800+4,500=6,3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