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本件起訴
乃請求(一)
被告給付357,867元【其中,年終獎金75,000元、薪資31,524元、業績獎金10萬元、資遣費76,063元、預告
期間工資75,28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21,047元,加計原告就資遣費76,063元所請求起訴前(即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5月4日止)之利息4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共計379,362元;(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
上開(一)之請求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共計379,36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惟原告此部分起訴除請求年終獎金及業績獎金部分外,其餘關於給付
薪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勞工退休金差額共計203,914元部分,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298元【計算式:5,140元-5,140元×203,914元/379,362元×2/3=3,29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開(二)部分,則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7,798元【計算式:3,298元+4,500元=7,79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