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王禎吟
江汶憶
陳韋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
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及應暫繳之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