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朱啓恒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6,160元(計算式:5,351,191-35,031=5,316,16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16元,
惟上訴人為勞工,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1,872元(計算式:95,616×1/3=31,87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