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楷晋
即 被 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清彥
蔡志成
馬元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350元,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是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3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另
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