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郭寶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保老年給付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上訴理由狀
正本及
繕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2,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萬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