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鄭新添
被 告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1,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