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瑞芩
相 對 人 敏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張瑞芩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張瑞芩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
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
爰依法提出
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等情,
業據其提出承認報表及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其
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4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
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