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敬仁
相 對 人 勝元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蕭浣翠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已指定
第三人蕭浣翠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蕭浣翠之同意,
爰聲請指定蕭浣翠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又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指定蕭浣翠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蕭浣翠同意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為憑(見本院卷第12、14、18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22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11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