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美芳
相 對 人 玖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玖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陳美芳為玖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玖方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
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
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伊為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聲請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身分證影本、
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
簿冊保管清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8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6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2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