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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藍禮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藍禮祖為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亞斯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士院鳴民司容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於同年11月27日經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4年3月31日。而相對人已於113年10月31日清算完結,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對人董事會決議指派藍禮祖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藍禮祖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3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申請代理人委託書、監察人審查意見書、相對人董事會會議事錄、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算期間之財務表冊、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藍禮祖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