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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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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王献堂  



相  對  人  科科串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王献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香港商KKStream Limited指派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王献堂亦同意擔任,聲請指定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經相對人之唯一股東香港商KKStream Limited指派王献堂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王献堂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4、64、6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3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