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智偉
許景昇
兼 共 同
相 對 人 全備聖恩健康福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