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亮勛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相 對 人 玩轉新意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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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黃亮勛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黃亮勛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黃亮勛亦同意擔任,爰聲請指定黃亮勛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且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黃亮勛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黃亮勛亦同意擔任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就任保管人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2、4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3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20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