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昇紘
相 對 人 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謝昇紘為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
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一人股東即
第三人中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保投資公司)指派伊為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爰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
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相對人之一人股東中保投資公司指派聲請人為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聲請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
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保投資公司聲明書、法人股東指派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30、40至4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21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
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