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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謝昇紘  


相  對  人  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謝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昇紘為無限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之一人股東即第三人中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保投資公司)指派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定伊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相對人之一人股東中保投資公司指派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聲請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保投資公司聲明書、法人股東指派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明細為憑(見本院卷第30、40至46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217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