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盈宇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
檢查人,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一、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帳冊之
期間、具體項目及範圍,併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二、釋明是否願預付檢查人之
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三、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
上揭資料及證物,並提出
補正狀繕本1份及民事聲請選檢查人狀
繕本1份(均須含完整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