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茂嘉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預納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預納。又臨時管理人之
報酬,法院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
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育收報酬,始為管理工作。尤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
爰請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目前暫定為壹拾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伍佰元費用,或繳納壹仟伍佰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