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姚德慈
相 對 人 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王瑞富為相對人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復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以士院鳴民司成113年度司司字第85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而相對人已於113年12月18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14年9月9日以士院鳴民司成114年度司司字第293字第1149026879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相對人114年7月28日股東臨時會指定王瑞富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且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決議指派王瑞富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而王瑞富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29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股東臨時會議紀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簿冊及文件清表等相關資料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王瑞富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