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亨泰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林昱瑩律師
陳彥勳律師
相 對 人 周曉君
洪一忠
王世偉
高嘉隆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法
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
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7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惟聲請人係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掛牌買賣股票之上櫃公司,有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稽,足見本件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應專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