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亭吟
陳彥均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部分,尚須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