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緯玲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4,888,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346,74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699,70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40,12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686,55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57,32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1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8,693,53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61,66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244,43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