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緯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千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838,336.93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126,604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