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798元,及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8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493元,及其中新臺幣145,568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