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73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林水銀
一、債務人林坤撞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33,62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暨掛帳息新臺幣108,361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坤撞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水銀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90,7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掛帳息新臺幣22,803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89,62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掛帳息新臺幣107,531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坤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1,9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暨掛帳息新臺幣77,029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