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建松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92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9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