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1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167元,及其中新臺幣3,750元,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8,676元,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3,258元,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