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連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悅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64,77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8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